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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知识产权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17-10-27 09:30:36 阅读次数:511次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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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可谓是近几年最火的口号了,随着时间的流逝,中国日益新增企业的个数也在节节攀高。由于近几年出现了例如“ipad案”、“加多宝王老吉案”、“特斯拉案”、“小米印度折戟”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这些新成立的企业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是,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可以保护什么?却依旧不甚清晰,本文将从通俗角度简述一下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

一. 知识产权的定义

从词语拆解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由名词“知识”与名词“产权”组成,是一个偏正短语。其中“产权”在法律意义上指“财产”,而“知识”一词从广义上讲是“指人类对物质世界以及精神世界探索的结果总和”,但是在“知识产权”一词中,笔者认为“知识”是指“通过智力活动对人生经验进行总结或创造而得到的内容”。因而,“知识产权”整体的含义是指“通过智力活动对人生经验进行总结或创造得到的内容所产生的财产”,这种产权原则上由“创造者”享有。

但是,并非所有“通过智力活动对人生经验进行总结或创造而得到的内容”都属于“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中只有那些符合相应法律规定的“内容”,才能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是的,“知识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法律概念。

二. 知识产权的类型

说起知识产权,必定会涉及到《巴黎公约》,因为该公约是最早的综合性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巴黎公约》全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巴黎公约》第一条第(2)款中明确指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其中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是一个具体概念。而我国《专利法》中的“专利”则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巴黎公约》中保护的对象是工业产权,而与之相对应的公约还有签署于1886年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而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权利名称叫作 “著作权”也称作“版权”(《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

通过《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我们可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著作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而知识产权发展到今天,又新增了很多其他内容,例如“动植物品种、集成电路设计”等。

虽然知识产权的品类众多,但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频率较高的只有“商标、专利、版权”这三种。接下来,笔者将逐一对这三种知识产权进行介绍。

三. 三种常见的知识产权

1. 商标

我们身边有很多耳熟能详的商标,例如“星巴克咖啡”、“奔驰汽车”、“耐克服饰”。当消费者接触到商品(服务)时,会因为其品牌(商标)而对商品(服务)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看法,这是商标之所以存在的一个重要意义,亦是商标承载“商誉”的体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我们可以总结出“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别开的标志”。通俗地讲,商标的本质就是一个“标志”,这个标志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在法律意义上,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一般情况下仅保护“注册商标”。从作用上讲,“注册商标”的主要作用有两个。第一个作用是“维权”,当其他企业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可以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并赔偿。第二个作用是防止自己“被维权”,“被维权”是指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商标使用行为,但是却没有去申请注册商标,当该商标被他人抢注并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这些企业停止使用时,企业就会变得非常被动。

2. 专利

与商标相比专利的概念会更加难以理解一些。依据保护内容的不同,我国专利分为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条中对于这三种专利类型有如下解释“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虽然从法条看上去会感觉很复杂,其实专利也是很简单的概念。简而言之,发明与实用新型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则是一种新的设计。三者拥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新”,既然有“新”,那么便存在“旧”,专利法意义上的“旧”是指现有的,现在就存在的。

发明与实用新型是在“旧技术”的基础上,找出“旧技术”存在的“问题”,然后运用一定技术手段,修正了“问题”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与实用新型保护的就是这个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则更简单一些,只要不是现有的产品设计都可以进行申请。

专利被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这项技术、不得销售含有这项技术的产品、不得进口含有这项技术的产品、不得制造含有这项技术的产品。否则专利权人是可以要求他人停止相关行为并赔偿。小米公司在印度的折戟沉沙便由于专利权。在印度,小米手机中使用的一项技术的专利权在爱立信公司手中,那么当小米公司在印度销售手机时,爱立信公司便可以以小米手机中含有其专利技术为由,要求小米公司停止销售,从而达到了限制竞争对手的目的。

3. 版权(著作权)

版权(著作权)是最早出现的知识产权。在16世纪初期,由于印刷术的普及,盗版变得越来越简单,这极大的损害了作者或者版权方的商业利益。作者或者版权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1662年推出了《许可法案》。

版权并非一项权利,从概念上讲,版权是“作者对其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这一系列权利包括“复制权、署名权、发表权”等十七项权利。而概念中的“作品”也并非一种作品,而是可以分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众多类型。

现代科技的发达,使“复制”一事变得极为简单。一名小说作者,通过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呕心沥血所创作出的小说,他人使用电脑一个简单的“Ctrl+C”、“Ctrl+V”的动作便可以无限次数的复制这个作品。若不限制这种行为的话,那么这对小说作者本人存在极大的不公,亦打击了小说作者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从而阻碍艺术的进步。

四. 知识产权的共性

1.专有性(排他性)

专用性也称专用性、排他性,是指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该特性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属性。

在对知识产权的专用性进行理解时,可以与物权相比较。例如,你有一辆汽车,那么他人未经你的许可,是不能使用或开走你的汽车的,否则便属于盗窃行为,会被法律所制裁。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之是完全相同的。

2.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不具备客观物理形态,这是其与物权相比最大的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品,比如房子、汽车、手机等,而知识产权的客体都是无形的、抽象的,比如专利、商标、版权。

这时,有人会说像商标啊、小说啊之类的在客观上都存在具体的物体,比如肯德基门头上的老爷爷造型、书店里卖的小说等。其实,并非如此。在此以小说来进行举例:首先,不可否认的是,书店里确实存在具备客观物理形态的小说物品。但是,小说物品仅仅是其知识产权(版权)的一个物质载体,并非其知识产权(版权)本身。在书店买完小说后,这本小书的物权属于我们,我们可以自己读或者把小说借给朋友来阅读。但是,我们不能把小说进行复制,把复制品销售给其他人。因为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小说作者的版权。据此,可以确定,小说的物质载体属于物权,归购买者所有。小说的内容属于知识产权,归作者所有。而小说的内容是没有客观物质形态的。因此,知识产权具备无形性。

3.地域性

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两个的不同之处,第一个是无形性,第二个则是地域性。

就物权而言,一般情况下,你在中国购买了一部手机,那么这部手机在中国地理范围内是属于你的,当你带着这部手机去国外时,在国外这部手机仍旧属于你,即便在国外被抢劫后当地的警察也会帮你去抓劫匪。但是,知识产权却不是这样。一个商标可能在中国时属于A公司,而在其他的国家却又属于B公司了。

为什么知识产权会具备地域性呢?首先,这里面有一部分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有关,物权由于具备客观物理形态,其权利归属问题在以物换物的时代便深存在公众心里。而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其不具备客观物理形态,属于一种新型的财产,很多公众对其不甚理解。

其次,各类知识产权的获得均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从而导致了一些知识产权在这个国家可以被保护,而在另一个国家却不能被保护。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源于一种请求权,是由申请人认为自己创造的内容应当被当地相关法律所保护,进而向当地的审查机关进行请求,请求审查机关将其所创造出来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审查机关则是当地的政府,而政府的管辖范围又被其领土所限制。因此,被一个政府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这个政府管辖的领土内被保护。

4. 时效性

知识产权一般都具有时效性,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是指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法律不会一直保护该项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法律便不会再对其进行保护。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对版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上作者死后50年,《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等。

为知识产权设置时效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是基于公共政策创造而出的,知识产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与创造发明,并保护其特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所要保护的内容原本就是要能够被传播与使用的,例如,一本小说,你不准许传播那小说便失去了意义。因此,对知识产权不能过度保护,否则将是一种变相垄断。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即知识产权的时效性。

希望大家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对知识产权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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