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商标被“撤三”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商标“撤三”程序中,商标权利人需提交在法定期限内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以保留其注册状态。然而,有时候由于种种因素导致商标不能使用,那么权利人可依法向商标局提交“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说明,以证明其未使用商标具有合理依据,从而避免商标被撤销并维持其有效性。
“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何种情况才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
一、法定的正当理由类型
1.不可抗力
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战争等无法预见、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商标无法正常使用。例如,企业因自然灾害导致生产设施损毁,无法开展经营活动。
2.政府政策性限制
政府政策直接限制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例如禁售令、环保审批未通过、行业准入限制等。需注意,政策限制需与商标未使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某药品因政府暂停审批而无法上市销售,相关商标可主张此理由。
3.破产清算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商标自然无法使用。但需提供破产清算的官方文件(如法院裁定书、清算组备案通知书)证明程序在“三年不使用”期间持续有效。
4.其他不可归责于注册人的事由
包括因商标转让前的原注册人过错导致未使用、商标权属纠纷等。例如,商标受让人因原注册人隐瞒商标未使用事实而无法补救的,可主张该理由,但需证明自身无过错。
二、审查的关键要点
时间连续性:停止使用状态必须持续满三年,中间恢复使用则重新计算期限。
证据充分性:需提供官方文件或客观证据(如政府公告、破产法律文书)证明理由成立。例如,仅提交清算备案通知书但无其他佐证,可能被认定为证据不足。
合理性与必要性:理由需与商标未使用直接相关且不可归责于注册人。例如,政府拆迁导致学校建设延期,但学校(商标注册人)多年未采取补救措施,法院可能认定理由不充分。
三、实务中的风险提示
1.转让商标的尽职调查:受让前需核查商标历史使用情况,避免因原注册人未使用导致被撤三。
2.商标维护策略:即使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建议保留商标使用计划(如宣传材料、产品设计稿)以证明使用意图。
总之,商标“撤三”抗辩需严格依据法定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商标局审查时注重理由的客观性、不可归责性及证据链完整性。建议企业在面临撤三风险时,及时咨询专业代理机构或知识产权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