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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字)之差,索赔千万专利被无效!论专利撰写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4-06-11 11:38:52 阅读次数:63次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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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之差”,专利侵权不成立


“滴滴拼车”专利侵权案

    涉案专利CN103390344B,申请于2012年5月,名为《实现出租车拼车的方法及系统》,保护的是比较基本的网约车拼车方案。专利的原始申请人为深圳华宏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早期似乎也是搞智慧出行的,2015年把专利转让给了个人。

    从该案被告方的地址,以及判决书中提到的青菜拼车等信息,基本可以确定此案被诉侵权方应该为滴滴。这项专利的含金量是有的,可能打车软件确实落入了这个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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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在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二审判决中,滴滴被认定为专利不侵权的原因是,专利方案与滴滴方案存在区别。

    专利里明确区分了拼车人那边的是手持终端,出租车那边的是车载终端所述车载终端,按照语义上理解也应该是像车载电脑那样的终端系统;从说明书、无效文件中其实也都可以看出,车载终端不能和手持终端划等号,或者约等号这就意味着:如果司机那边如果用手机接拼车的单子的话,就可能不属于车载终端的范畴;甚至连等同的特征都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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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存在三点区别,二审最高院认为前两个区别认定不当,而在第三点上二审支持了一审一件,最终被认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主要就是对权利要求2中的“车载终端”到底包不包括手机,专利权人认为应该包括手机,因为车载终端有多种形式。如果车载终端被认为包括手机,那么就和滴滴打车方案实质相同。

    但是一审二审都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车载终端的解释,车载终端不包括手机,由于滴滴司机也是通过手机,车内并没有对应的车载终端,因此因为不包含车载终端的特征导致不侵权。

    滴滴司机都是用手机端接单的,那滴滴软件自然就不包含“车载终端”这个特征。也就因为缺乏这一个技术特征,最高法最后判定侵权不成立!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要写好一件专利并不容易,可能因为写错一句话就功亏一篑了!




数值范围多写0.1%,千万专利被无效


锂电池生产商珠海冠宇专利侵权诉讼案

    2023年6月26日,珠海冠宇公告称:公司于近日被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新能源”)起诉,主张珠海冠宇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为ZL201621315077.9并提出停止制造、使用、销售涉案产品的请求,涉案产品的诉请赔偿金额为1100万元。近期被国知局宣告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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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能源方面几经修改,最后的权利要求1:“0%-10%”的数值范围。珠海冠宇看到这个版本的权1,之前准备的16项证据统统不用了,就盯着这个“0%-10%”进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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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0%-10%”的数值范围,在说明书里可能自相矛盾了。

一段说明书说,这个范围是“0%-10%”,跟权利要求一致;另一段说明书说,这个范围是“0.1%-10%”,并且强调了:再小就可能产生一些毛刺等问题;所以问题来了,当数值范围是“0%-0.1%”的时候,还能不能达到你的专利的技术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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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能源方面修改0-10%好理解,是为了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避免捐献。结果万万没想到,反而是把自己置于了尴尬的境地;这0-0.1%的范围,到底要不要了?能不能要了?权利人只能尽力解释尴尬了...

但是合议组的观点还是比较坚决的,无论你再解释,要实现专利有益效果的下限到底在哪里?因为数值范围0-0.1%的存在,可能就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

因而合议组认定,权利要求 1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结果这件涉诉1100万的专利被宣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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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不该把那0.1%,写进权利要求啊!如果不是这0.1%之差,也许专利无效,专利侵权还有机会。目前看,在宁德新能源、宁德时代近几年用来诉讼的专利中,甚至在奥克斯vs格力等知名案件中,都曾多次在无效案件中出现过类似参数矛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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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战绩看,宁德新能源专利隐藏的坑,似乎都被珠海冠宇都抓到了,这才致使12个东莞新能源的专利被宣告或判决无效。


    所以专业的事情还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人认真做,撰写时就避免,至少也该做到根据创新的特点合理布局权利要求,确定真正有效的保护范围,然后相应地在说明书中对每一条权利要求进行清楚的解释、说明,这样即便到了无效阶段,也可以通过一定的修改方式维持部分专利权有效,使得以上问题最终还是能够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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