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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标权救济分析

发布时间:2018-03-02 10:19:35 阅读次数:308次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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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民商事活动中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历年来人们的品牌意识不断提高,商标需求呈直线型增长。据统计,截止2017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累计注册量1730.1万件,有效注册量1492万件,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全年申请量突破500万大关,甚至还在不间断递增,如此庞大的需求量,面对日益枯竭的商标资源而引发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之诉及侵权案件,就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无法规避的问题。结合自身的专业及工作经历,就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做一个梳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有所认知。

“商标权救济”一词大家肯定很陌生,肯定会想商标还需要“救济”么?可能会觉得很搞笑吧,呵呵,不开玩笑,我是认真的。生活中人们所熟知的“救济”是民间自发或政府组织等意志,利用金钱、物资去帮助生活困难的人。而我们所要说的“救济”是争取权利行使的一种途径,非物化的权利。

生活中常见的救济权利中,无非就两种:

(一).私力救济 :通俗的说就是权利人不采用法律的途径,私下协商解决以达成诉求,取得双赢的局面。

(二).公力救济:权利的不同,救济的方式、行政主体等都不同。说白了就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法达成诉求,具有争议的,则利用法律武器向国家机关寻求帮助,达成诉求。同样,商标也有属于自主的救济权利,我们今天的主角就是“商标救济权”。


一、商标救济权的概念

1.“商标救济权”是广义上的救济权利,指商标注册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将争议商标提交有关机关处理的权利。享有商标救济权利的主体主要有商标注册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是指“跟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该规定主要确定商标救济权的主体及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二、商标救济权的主要权利

商标异议权:

1.异议:指不同的意见

2.商标异议权:主要是指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期,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记住是“任何人”,实践中,一般提出该申请的以商标利害关系人居多;异议期内,由商标局受理,超出期限的则不予受理。

3.享有该权利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A.申请人:任何人。

B.必须是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C.申请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D.异议机构:商标局。

4.该权利出处:请参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申请复审权

1.复审:顾名思义指参与者在议程内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复检和评估

2.复审权: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的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异议的裁定及撤销的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由商评委作出决定或裁定。

3.依据商标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54条规定,提起复审的事由有三:

A.商标经初审后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B.商标经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复审。

*注: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即申请人)

C.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但是人可申请复审。

4.申请复审的时间为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审评委的复审裁定或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像法院起诉。

请求撤销权

1.撤销权:指有关当事人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对违反商标规定但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予以撤销的权利。

2.构成撤销的要件:

(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使用禁用标志、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使用不得注册的标志和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的商标专用权。

*注意的事项:

A.撤销主体:商标局。

B.也可请求商评委裁定撤销。

C.撤销期限:无规定时限。

(2)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复制、模仿或翻译驰名的注册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滥用代理权注册他人的商标;

违反第十六条不适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注册商标;

违反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

违反第三十二条恶意抢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

*注意的事项:

申请主体: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

申请撤销时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受理主体:商标评审委员会。

(3).恶意注册他人的驰名商标

*注:驰名商标不受五年期限的约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请求行政处理和行政调解权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发生商标侵权引起商标争议,涉及的救济途径:

1.请求工商部门处理。

2.对工商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权

1.当事人对商评委的复审裁定不服的,可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对工商部门的处理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产生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协商不成或工商部门无法调节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全申请权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申请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

申请事由:停止有关侵权行为、财权保全的措施。

构成要件:

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及时制止,造成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为制止侵权,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

5.受理机关:人民法院。

6.申请时间:在起诉前。


三、商标权救济的意义

商标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在我国民事法律诉讼中采用“不告不理”原则。简单说就是必须要当事人提出请求,行政机关才会受理。那么,对于权利人必须要有保护意识。同样知识产权代理人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职业素养,要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不要等到出现问题时不知所措。

加强法律学习,熟知法规流程。增强保护意识,让法律活起来、让法律有温度。从自身做起,这是实现自我救济的基础;必要时通过法律寻求保护,不要让法律成为遥不可及的代名词。自主救济是防火墙,法律救济是手段,维权对实现我国私法保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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